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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洪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商民一初字第254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洪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杨兴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新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兴洪,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

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洪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瘦安瘦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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