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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日月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蚌埠传感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60号
案件名称蚌埠日月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蚌埠传感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蚌埠日月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蚌埠传感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60号原告:蚌埠日月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兴中路985号,组织机构代码61035732-2。

法定代表人:陈明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海涛,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传感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机电大市场E6A栋,组织机构代码72849650-4。

法定代表人:张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日月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传感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蚌埠日月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日月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日月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蚌埠日月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怀庆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基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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