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俊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2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方俊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理)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某工业区内三、四楼一间无牌工厂内,伪造印有“CASIO”注册商标的表面、表盖。
同年8月20日,民警在上址抓获黄某,并缴获印有“CASIO”注册商标的表面300500个、表盖31000个。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当时是按照招工广告上去找的工作,一个陈姓主管平时对其等工人进行管理,请求法庭考虑其只是一个打工仔,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黄某只是负责其中一个压膜工序,参与犯罪时间短且主观恶性小;
二、黄某是���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
综上,请求法庭考虑黄某是初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受雇于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某工业区内三、四楼一间无牌工厂内,伪造印有“CASIO”注册商标的表面、表盖。
同年8月20日,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区分局接报对上址进行检查,后通知民警到场将黄某抓获,现场还缴获印有“CASIO”注册商标的表面300500个、表盖31000个。
经鉴定,上述印有“CASIO”的表盖、表面均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现场缴获的赃物照片,移送犯罪线索函,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鉴定书等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将予以考量。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黄某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及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陈笑玲人民陪审员 黎 珍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