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919号原告黄露阳,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代理人黄大庆,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菏泽天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潘守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露阳与被告菏泽天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露阳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露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露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黄露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