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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98号
案件名称02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尤某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真,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进喜,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630063822.0)一案中,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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