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元光德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朋,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中铁二局成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黄卫华,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元光德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铁二局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光德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铁二局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元光德控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