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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张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66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张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张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张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12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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