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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247号
案件名称王荣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荣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247号罪犯王荣富,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5日作出(2012)深龙法知新初字第144号��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荣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王荣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荣富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1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

2014年1月获得表扬;

2014年7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200000元已执行2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荣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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