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6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洋,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