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776号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诚业路352号现代印象广场1幢1单元2904室。
法定代表人:顾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远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泛锐复合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企业公园12号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姚栋嘉。
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泛锐复合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