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34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赵素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素琴,系江苏省泗阳县赵素琴苏果超市黄圩加盟店业主。

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