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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新都区科盛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2982号
案件名称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新都区科盛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新都区科盛汽配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982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科盛汽配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物流大道199号A3幢02A号。

经营者:宋科。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科盛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科盛汽配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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