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827号罪犯谭社成,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1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社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谭社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社成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10月2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
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
2013年10月因违反劳动改造行为规范被扣1分。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社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社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