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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民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543号
案件名称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民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李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民,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扬州蓝白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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