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宋晓云,女,汉族,1960年7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立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永辉,男,汉族,1960年11月22日生。
原告宋晓云与被告郑永辉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晓云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晓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