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39460号原告北京猫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2201室。
法定代表人白剑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巍,北京市祥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猫王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猫王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猫王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猫王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猫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