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县新华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保民三初字第97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县新华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县新华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新华商场,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向阳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根平,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县新华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