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卢森堡。
法定代表人:Dr.OttoBruderer,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市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市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婵卿,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广州市越秀区**铺的个体经营者。
被告:廖贤良,住所:广西。
被告:广州壹马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640296**。
法定代表人:王燕森,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红明,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瑾,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589005**。
法定代表人:潘俊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红明,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瑾,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婵卿、廖贤良、广州壹马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入人民币306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