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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鹏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外刑初字第26号
案件名称季鹏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季某甲,季某乙,王某某,季某丁,朱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吴某某,阚某某,赵某某,崔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外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甲,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哈尔滨鹏跃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洁、王兴杨,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季某乙,曾用名季某丙,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哈尔滨鹏跃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同江市,初中文化,哈尔滨鹏跃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同江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丁,男,汉族,1990年9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学文化,系哈尔滨鹏跃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系哈尔滨鹏跃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初中文化,系哈尔滨鹏跃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系哈尔滨鹏跃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系哈尔滨鹏跃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阚某某,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系哈尔滨鹏跃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系哈尔滨鹏跃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系哈尔滨鹏跃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4)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王某某、季某丁、朱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吴某某、阚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季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洁、王兴杨、被告人季某乙、王某某、季某丁、朱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吴某某、阚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季某甲与其父亲季春生(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民主村其经营的哈尔滨鹏跃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内,从南方购进假冒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独家使用的HRB牌轴承的质量检测合格证、假冒HRB的包装纸箱及印有HRB商标标识的模具,指使其公司工人被告人季某乙、王某某、季某丁、朱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吴某某、阚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等人生产假冒HRB商标的轴承,装入假冒包装箱后由季某甲销售给高明锁(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为59015.80元,季某甲从中获利11000元。

201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季某甲公司库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共计11073套(共价值103165元)。

经鉴定上述轴承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8日在哈尔滨市将上述被告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涉案物品照片、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王某某、季某丁、朱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吴某某、阚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季某甲系主犯、季某乙、王某某、季某丁、朱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吴某某、阚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均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涉案商品照片、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销售账单、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被告人季某乙、王某某、季某丁、朱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吴某某、阚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HRB轴承商标依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由哈尔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家使用,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王某某、季某丁、朱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吴某某、阚某某、赵某某、崔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季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季某乙、王某某、季某丁、朱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吴某某、阚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上述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季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季某甲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季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季某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阚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十二、被告人季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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