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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Inc.)与广州超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云法知民初第66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Inc.)与广州超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广州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第6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地址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薛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展超。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因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州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盗版的Serv-UFTPServerv6.2软件、赔偿给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及受理费由被告广州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4年12月10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2014)穗云法知民字第830号(收)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因原告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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