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12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士博观赏鱼经营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经营者:孙士博。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士博观赏鱼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