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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清高洗化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8知民初57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清高洗化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焦作市清高洗化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8知民初5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清高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红旗路世纪商城第四排第二个门。

法定代表人:任文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强,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利鑫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清高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高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利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利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高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产品连接;

3.判令被告清高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共计10万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原告纳利鑫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以集洗衣液、洗衣粉、液体洗涤剂、肥皂、清洁用品、卫生用品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的集团型企业,其产品畅销国内外。

经过长期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好太太”品牌的系列产品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并于2009年被认定为河北省优质产品、2013年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已经成为百姓心中家喻户晓的品牌。

近期原告在网络市场监测中发现,被告清高公司在被告阿里巴巴公司www.1688.com网站销售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以明显区别其他文字的大号字体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

随后原告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清高公司系与原告同类型企业,其熟知本行业产品市场情况,具备对本行业产品是否侵权的辨别能力。

其本应守法经营,与原告公平竞争,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然而被告清高公司却置诚信于不顾,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上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商品系原告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的误认,其主观态度就是“傍名牌”、“搭便车”恶意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的所有权人,对在其平台上所销售的产品未尽审查义务,为被告清高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述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理应依据该法第六十条及其司法解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纳利鑫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参与双方的交易,依照民法典第1195条和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在权利人向我公司要求删除侵权商品链接之后我公司第一时间履行了该项义务,依法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7日纳利鑫公司经核准注册第7307702号商标“好太太”。

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2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洗衣剂、洗衣粉、漂白水、干洗剂(截止)。

2011年8月28日纳利鑫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624372号商标“好太太”。

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肥皂、消毒肥皂、香皂、香波(截止)。

2016年9月7日纳利鑫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7400710号商标“好太太”。

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肥皂、香皂、液体肥皂、肥皂粉、洁肤乳液、洗发剂、洗面奶、浴液、香波(截止)。

2009年12月,纳利鑫公司生产的好太太牌洗衣粉获得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2016年12月,纳利鑫公司使用在肥皂上的好太太商标被延续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20年5月28日,纳利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君向辽宁省辽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魏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吕玉龙对王君在网络上购物及收货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2020年9月10日,王君通过电脑打开“www.1688.com”网站,进入“清高公司”页面,购买“厂家批发2KG瓶装洗衣液活动礼品会销”,支付价款357.4元。

2020年9月16日,申请人王君、公证员魏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吕玉龙在辽阳市白塔区六一街62号从物流员处取得10箱物品。

随机开箱取出箱内物品1件,封存后交由王君保管。

阿里巴巴公司已删除、断开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链接。

纳利鑫公司支付给辽阳市公证处公证费500元。

另查明,原告纳利鑫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0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康洋,经营范围为洗衣粉、液体洗涤剂、餐具洗涤剂、肥皂生产销售、清洁用品等。

被告清高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1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经营者为任文振,经营范围为肥皂及洗涤剂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网上销售。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7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戴珊,经营范围为信息服务业等。

经当庭对封存商品拆封比对,涉案产品瓶身正面印有“好太太”字样,右上角印有“汐年华”商标,“汐年华”商标申请人为被告清高公司,有效期自2020年4月7日至2030年4月6日。

瓶身背面标注生产厂家分别为:西安汐年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安未央工业园;

焦作市清高洗化有限公司,地址焦作武陟红旗工业园。

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无西安汐年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

本院认为,第7307702号、第1624372号、第17400710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系经依法注册而取得,且处于有效期内。

纳利鑫公司是“好太太”商标的所有权人,其有权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瓶身包装上用较大字体突出显示“好太太”字样。

与原告享有权利的第7307702号、第1624372号、第17400710号“好太太”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相同。

故被告清高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种类商品上使用“好太太”注册商标,已侵犯纳利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被控侵权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销售者。

阿里巴巴公司于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已及时删除、断开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和相关电子信息,已尽到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阿里巴巴公司不存在被通知或被起诉后继续为被控侵权产品提供网络服务的情形。

原告主张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过错程度、后果、原告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清高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60000元,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市清高洗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7307702号、第1624372号、第17400710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焦作市清高洗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6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焦作市清高洗化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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