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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金刑执字第6664号
案件名称杨丽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丽萍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刑执字第6664号罪犯杨丽萍,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6日作出(2013)台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丽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丽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丽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丽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丽萍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06月0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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