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旺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成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雪莲,该公司员工。
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旺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