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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奎、李鹤与广东省建工设计院、珠海横琴国开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500号
案件名称李宪奎、李鹤与广东省建工设计院、珠海横琴国开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宪奎,李鹤,珠海横琴国开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建工设计院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李宪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李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XXXX。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义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横琴国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

法定代表人:史维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工设计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湘渝。

委托代理人:周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赖永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宪奎、原告李鹤诉被告珠海横琴国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建工设计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宪奎、李鹤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宪奎、原告李鹤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宪奎、原告李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李宪奎、原告李鹤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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