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郑计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俊。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志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4)嘉桐知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