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甲1号1层116。
法定代表人马利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彦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信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坊科技园天宁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沈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鑫信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