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民三初字第53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优蕉,女,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灰寨镇,是阳东县大八镇褔万家百货商店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叶发展,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优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温优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