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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王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大民(知)初字第14621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王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王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知)初字第14621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男,个体工商。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王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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