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26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昊联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江海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昊联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合意为由,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