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联系地址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维尔53邮政信箱。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琲、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研发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黄松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与被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视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加视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加视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