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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保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40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保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PervaiziqBal,MahwishMaqsood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四初字第00002号原告:PervaiziqBal,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加拿大国公民,现住安徽省蚌埠。

被告:MahwishMaqsood,女,1988年1月1日出生,巴基斯坦国公民,住安徽省蚌埠,现已出境。

本院在审理原告pervaiziqBal诉被告MahwishMaqsood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PervaiziqBal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PervaiziqBal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PervaiziqBal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69元,由原告PervaiziqBal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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