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四初字第00002号原告:PervaiziqBal,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加拿大国公民,现住安徽省蚌埠。
被告:MahwishMaqsood,女,1988年1月1日出生,巴基斯坦国公民,住安徽省蚌埠,现已出境。
本院在审理原告pervaiziqBal诉被告MahwishMaqsood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PervaiziqBal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PervaiziqBal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PervaiziqBal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69元,由原告PervaiziqBal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