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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庆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391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庆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吴庆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391号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9973503P。

法定代表人: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祥、饶飞鸿,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吴庆勇,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佣、姚金华,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庆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以“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赵 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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