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086号原告:冼培建,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姿帆,男,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超,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冼培建与被告陈姿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冼培建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冼培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培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冼培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