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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汪祠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民(知)初字第18559号
案件名称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汪祠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汪祠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8559号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吉利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丁忠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祠美,女,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北京新俊杰龙汽配销售中心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与被告汪祠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利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祠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利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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