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孔殷,该企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吉普捷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干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与被告晋江吉普捷���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人民陪审员 陈梅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