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4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伟。
委托代理人:王大川。
被告:沈阳万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桂强。
委托代理人:殷振威。
委托代理人:赵波。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与被告沈阳万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德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宋喆、崔婷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2014年12月12日,原告磊若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德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承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宋 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