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知初字第5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被告:谢云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云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