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59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周士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士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