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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菏知初字第134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茂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知初字第134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玲玲,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茂业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宏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相聚,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史茂森,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232279号、第12465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069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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