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100号原告:王坚武,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婕,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沐妍烧烤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二区66栋591号。
经营者:彭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坚武与被告长沙县星沙沐妍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坚武于2021年7月13日以已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坚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武撤诉。
本案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王坚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