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7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赛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久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焕购。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赛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