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赛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唐民初字第17号
案件名称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赛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山市赛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7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赛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久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焕购。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赛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