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256号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晖,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智斌,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智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同年7月2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