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32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安丰镇西街许正连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镇西街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PJH9R1N。
经营者:许正连,男,汉族,1969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安丰镇西街许正连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寿县安丰镇西街许正连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寿县安丰镇西街许正连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寿县安丰镇西街许正连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 审 判 员 代 奇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钰媛 书 记 员 张慧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