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906号原告韩德芳,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告山东晏河泉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徐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芳与被告山东晏河泉啤酒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韩德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