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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蘑古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211号
案件名称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蘑古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蘑古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镇上横郎白云山新村永宏丰工业园B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大伟,男,汉族。

被告深圳蘑古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工业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江,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蘑古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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