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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冯凌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2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冯凌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冯凌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凌芳,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凌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3年1月18日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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