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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如皋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28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如皋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如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28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卢柄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国斌、吴青玲。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如皋店,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398号。

负责人尹益重。

委托代理人沈国斌。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玛特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如皋店(以下简称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3日、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正慧,被告乐天玛特公司、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国斌参加了第一次庭审,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雨生,乐天玛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青玲及沈国斌参加了第二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匹狼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第3368418号“”商标的注册人。

多年来,我公司在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投入巨大财力物力,七匹狼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知名度。

我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位于江苏省如皋市中山路与安定街交汇处的乐天玛特超市内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影响了我公司商品的销售,损害了我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给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被告作为专业的商业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当的辨别能力,建立健全制度杜绝类似商品的销售,但其未尽到相应义务。

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系乐天玛特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其不能完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当由乐天玛特公司承担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乐天玛特公司、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1、立即停止侵权;

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涉案商品系由南通金苹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苹果公司)在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内设立专柜,并自行通过乐天玛特公司的销售系统进行销售,商品的进货与销售均由金苹果公司控制。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七匹狼公司系第3368418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

北京金声玉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七匹狼公司的委托,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0年10月2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星的委托代理人吴雪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官月梅及公证人员刘斌的监督下,来到位于江苏省如皋市中山路与安定街交汇处名称标识为“乐天玛特”二层购买钱包一个、皮带一条,取得加盖“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商户名称为“如皋时代超市”的银联签购单各一张。

七匹狼公司指控公证保全的皮带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经庭审拆封对比,被控侵权皮带的纸质封套及吊牌上均印有奔狼图形和“ELVENWOVESWOVES”字母标识,皮带扣及塑料包装纸上印有奔狼图形和“SEPTWOLVES”英文标识,图形和字母呈上下排列,其中塑料外包装上狼形图案与字母之间还标注®字样。

皮带吊牌上印有“七匹狼鞋业(皮具)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金狮振开发区B幢15-18号”,皮带单价19元。

另查明,乐天玛特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饮料、糖、日用百货等等的进出口、批发、零售等。

该公司原名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经核准更名为现有名称。

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为其分公司,原名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店,于2010年5月14日更名为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乐天玛特如皋店,后又于2011年1月25日更名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如皋店,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甲方)于2010年4月22日与金苹果公司(乙方)签订《专柜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在甲方如皋卖场内设立专柜,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乙方销售之商品以男女包、皮件、高档箱包为限;

甲方因销售乙方提供的商品而依法应对消费者或其他权利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时,乙方应补偿其因此支付的全部赔偿金额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销售之商品应使用甲方系统之条码标签,开立甲方发票,其商品保证书及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

账款每月支付一次,甲方得扣除乙方应付给甲方的各项折扣及其他费用后,以电汇或支票形式付款给乙方。

诉讼中,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交了1000元的公证费和4000元的律师费票据各一份。

上述事实,有七匹狼公司提交的经公证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商标注册证、证据保全公证书及封存实物、乐天玛特公司及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专柜合同》等在卷为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应如何认定?

两被告分别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销售,因该店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系乐天玛特公司的分支机构,如其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乐天玛特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由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销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从涉案证据保全公证书记载内容及所附照片看,吴雪购买被控侵权皮带的地点为如皋市“乐天玛特”二层,发票上标注的单位名称“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店”系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前称,品名“皮带”与涉案商品一致,银联签购单上商户名称亦为“如皋时代超市”,故应当认定被告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系涉案皮带的销售者。

两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系由金苹果公司采购并销售,故该公司应为销售者,就此本院认为,一方面,涉案商品所附发票出具者为“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店”,是否出自金苹果公司所设专柜无法确定;

另一方面,即使涉案商品确为金苹果公司所设专柜销售,但金苹果公司在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设立专柜,使用乐天玛特公司系统条码标签,开具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发票,销售款项亦由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收取,故对消费者而言,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方为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者。

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与金苹果公司之间签订的《专柜合同》系其内部对外部责任的约定和划分,并不影响乐天玛特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以此认定金苹果公司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

二、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和乐天玛特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七匹狼公司第3368418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并依法续展,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皮带上虽标注了生产厂家,但该厂商名称与商标权利人并不相同,售价也明显低于正品的市场价格,可以认定非七匹狼公司生产的产品。

皮带上使用的商标包括狼形图案加“ELVENWOVESWOVES”以及狼形图案加“SEPTWOLVES”等多种,同时标注注册商标®记号,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也未证明涉案皮带使用上述商标已得到商标权人的许可。

上述商标与第3368418号商标极为近似,可以认定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其销售者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该店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系乐天玛特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如果其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乐天玛特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中被告因侵权获利和原告被侵权遭受的损失均无法确定,七匹狼公司请求法定赔偿,本院照准。

本院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经营场所地点、规模及经营范围等情节,结合七匹狼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七匹狼公司第33684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500元;

三、如果被告乐天玛特公司如皋店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乐天玛特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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