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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宁青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宁知民初字第860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宁青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某有限公司,宁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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