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361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服装城超实惠服装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哈尔滨服装城地下女装区。
经营者:王连信。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服装城超实惠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